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可保年龄广:出生且出院28天至60周岁都能投保
保障额度高:免体检,最高保障金额可达50万元
保障期间长:一份保单保障终身
保障范围全:61种重疾+15种轻症,轻症可赔付3次
保费缴纳少:价格实惠,性价比高
理赔速度快:5日极速理赔,优质服务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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